中印边境的一线印度军队阿萨姆步枪队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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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解决印中边界问题的政治参数和指导原则的协定
2005年4月11日
印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两国”),
相信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彼此关心和渴望的相互尊重和敏感以及平等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的建设性和合作伙伴关系符合印度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
希望在各个层面和所有领域从质上增进双边关系,同时以和平,合理和相互接受的方式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分歧,
重申承诺遵守并执行1993年9月7日签署的《印中边界实际控制线沿线的和平与宁静协定》和《关于在沿线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 1996年11月29日签署的中印边界地区实际控制线,
重申2003年6月23日签署的《中印关系和全面合作原则宣言》,
回顾双方已任命特别代表探讨印中边界问题的解决框架,并且两位特别代表在友好,合作和建设性的气氛中进行了磋商,
注意到双方正在寻求从整体和长期利益出发的政治解决边界问题,
深信边界问题的早日解决将促进两国的根本利益,因此应将其作为战略目标,
已就边界解决的以下政治参数和指导原则达成共识:
第一条
边界问题上的分歧不应该影响双边关系的整体发展。双方将通过和平友好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另一方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边界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将大大促进印中之间的睦邻友好关系。
第二条
双方应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双边总体关系的政治角度出发,通过平等协商,寻求公平,合理和相互接受的边界问题解决方案。
第三条
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精神,对各自在边界问题上的立场进行有意义和相互接受的调整,以期最终解决边界问题。边界解决必须是最终的,涵盖印中边界的所有领域。
第四条
双方将适当考虑彼此的战略和合理利益,以及相互平等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双方将尤其考虑到历史证据,民族情感,双方的实际困难以及合理的关切和敏感性以及边界地区的实际状况。
第六条
边界应沿着定义明确,易于识别的自然地理特征,并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七条
双方在达成边界定居点时,应维护其在边界地区定居人口的应有利益。
第八条
在商定的最终边界解决框架内,将利用现代制图和测量方法以及联合勘测等手段来划定边界。
第九条
双方在最终解决边界问题之前,应严格遵守并遵守实际控制路线,共同努力维护边界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印中联合工作组和印中外交军事专家组应根据1993年9月7日和1996年11月29日的协定继续开展工作,包括澄清实际控制路线和执行建立信任措施。
第十条
边界问题特别代表应认真进行磋商,以期达成商定的边界解决框架,这将为印度和中国边界的划界和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双方的文职和军事官员以及测量师。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予以修改和补充。
2005年4月11日在新德里以印地语,中文和英文一式两份签署,所有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对于印度共和国政府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德里
2005年4月11日